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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豪才认为,对“法律全球化”理论应保持警惕 2000年6月21日 17:13 中新社北京六月十六日电 (记者赵江涛张雷)近年来,一些学者特别是西方国家的学者提出的“法律全球化”理论,鼓吹“全球化的法律”来自“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或政治势力”、是“超国家的”、“独立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的,由所谓“私政府”制定的法律。 针对这种理论,在今天下午的“二十一世纪论坛”二000年会议的闭幕式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致公党主席罗豪才发表讲话,提醒大家对该理论应保持警惕,同时也要关注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巨大影响。 作为一个法学专家,罗豪才指出,主张“法律全球化”理论的学者们显然忽视了当今世界不仅存在经济全球化潮流,还同时存在政治多极化趋势。西方学者在其“法律全球化”理论中所流露出的欧美中心主义,很难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罗豪才强调,对“法律全球化”理论保持警惕并不意味着无视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巨大影响。有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显然是衡量一国投资环境的重要尺度。当前,加强对竞争法、投资法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他同时指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推动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下的世界经济秩序,其运行规则主要体现了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利益,而忽视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针对这一情况,他认为就发展中国家而言,一旦经本国法律程序参加某一国际条约,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角度看,对于不同的条约,可以视其性质是属于经贸条约还是属于涉及缔约国国内公法事项的政治、人权条约,而分别采用“直接适用”和“转化适用”的不同方式对待。对属于国际经贸性质的多边条约,发展中国家采取“直接适用”的方式,是与促进国际经贸领域的合作,实现同全球化浪潮中的国际市场运行规则进一步接轨的目标并行不悖的。而对属于涉及缔约国国内公法事项的国际政治、人权条约,发展中国家采用“转化适用”的方式来对待则更为切乎实际。 罗豪才还认为,应重视加强法律研究,积极开展对WTO等国际多边经济贸易体制规则的宣传,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并大力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也是发展中国家在法制建设方面更好地实现经济全球化要求的重要环节(完) 相关专题:两千年全球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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