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发言人昨天指出,“孟母堂”未获得办学许可,属违法办学;家长把适龄子女送到该学堂接受教育,而未按规定把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属违法行为。上海市教委已责成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堂进行调查和依法处理。
近来,有媒体相继报道了上海某地区出现“孟母堂”办学的现象,对此,教委发言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孟母堂”举办者应到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批、登记获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办学。但该学堂未提交任何办学申请材料办理申请,更未获得办学许可,属违法办学。
同时,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家长把适龄子女送到该学堂受教,而未按规定把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也属违法行为。
此外,该学堂的教育教学内容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的规定,不符合《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该学堂的“读经教育”的内容和方法都与上述要求不符。
另外,该学堂未经有关物价部门审核,擅自向学生家长收取高额费用,属违规收费。
(来源:上海文汇报;作者:苏军、焦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