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8日电 据《信息时报》报道,日前,广州地税第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某企业由于实行购房优惠政策,以低于市场价出售本企业开发商品房给员工,其市价与个人购买价之间差额没有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案件,查补了该企业集团个人所得税136万元。
售房优惠价差应交个税
据广州市地税稽查一局介绍,该房地产企业集团实行员工购房奖励政策:凡在集团内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按职务的高低和对公司业绩贡献的大小,在购买该集团下属各楼盘商品房时,可以享受5万至25万元不等的四档优惠。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以低于市场价格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其市价与个人购买价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某职工在该企业服务5年,购买该集团市价为30万元的商品房,按职务和对公司的贡献,该职工可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到该商品房,其个人取得的10万元差额优惠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是:从购房当月起,个人取得的差额部分收入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将建重大福利报送制度
目前,不少企业实施不同形式的员工购房优惠制度以吸引和留住人才,部分房地产企业更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以低于市场价格优惠出售本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给职工,但往往没有按税法规定,对其市价与个人购买价之间的差额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将会建立重大福利办法报送制度,企业凡实施与税收有关的福利办法,应在规定期限内报税务机关备案;并通过向企业发出专项情况调查表,了解企业的福利制度,将其纳入税源控管;另外还将加强员工购房优惠方面涉及的税法宣传,使社会公众清楚纳税义务,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的意识。(叶静 陈哲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