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1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消息,自2004年7月1日起,国家在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部分行业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4年下半年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文明确,纳税人申报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直接退税的办法,在2004年10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在2005年度又延续了这一做法,按季度对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给予直接退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精神,2004年底又进一步明确,当年由按照增量抵扣调整为按照应纳税额抵扣,将一部分存量收入给予退还。即对于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税税额内计算退税的方法计算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
据统计,2004年下半年,共有40696户企业纳入试点政策范围,占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的62%。下半年(不包括12月份发生数)共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8.23亿元,实际抵减欠税和退税额共计12.72亿元。 2005年上半年,共有40998户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2.19亿元,抵减欠税和退税14.71亿元。
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作用已经凸现,起到了鼓励增加机器设备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
二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带动了东北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
三是对增值税转型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有了准确的把握,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四是税务机关采取各种加强征管的措施,有效防范了骗税行为的发生,东北地区税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长,并为下一步增值税转型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