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这是鲁迅笔下孔乙己的一段狡辩。
把孔乙己的这段狡辩安在今天的个别专家、学者身上是再贴切不过了。因为,他们不仅在文章中大段大段地抄袭他人文章,而且至今还在百般抵赖。
2月27日,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称,今后将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目前正在酝酿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要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来促进高校学风建设的经常化、规范化。
这条消息说明,近年来一些高校出现的学术造假事件再次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重视。
此前,教育部已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对包括高校在内的学术界学术道德建设、学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为什么学术腐败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呢?
究其原因,除了剽窃者的学术道德低下外,还有三个重要的原因:
其一,剽窃界定标准的模糊。我国目前对于什么是剽窃,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而一些国家则有明确规定,如:有的国家规定,在一篇文章中出现了6个与其它文章相同的句子就算作剽窃。在论文写作中,当然会引用一些数据和资料来说明自己的论点,但是引用多少、如何引用就算剽窃,这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标准。这就难免造成现实中,有的论文充其量只能说是资料的堆砌,而不是真正研究问题,纯粹是一种低水平的重复。
其二,学校的袒护。如果哪一所学校出现了教师剽窃的丑闻,作为学校而言,肯定是件丢脸面的事。它使人们对该校的教学质量和师德持怀疑态度,进而影响学校的声誉。尽管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学术剽窃事件,但只有少数学校给予剽窃者严肃的处理。对此,人们不禁要问:为人师表的教师还去抄袭、剽窃别人的作品,做学生的该如何想。学生作弊,学校肯定会给予一定处分,甚至开除。为什么教师剽窃,学校就不处理呢?
其三,法律规范的缺失。我国目前对于学术腐败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什么叫剽窃,具体标准是什么,该如何处罚等。写作是个创造性的劳动,文章是付出了脑力劳动的产品。刑法上有盗窃罪的规定,是指盗窃他人物品,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盗窃罪。剽窃他人作品,其实也是一种盗窃行为。如果达到一定标准的话,是否也可以比照盗窃罪论处,这个问题值得刑法学家探讨。
教育部门酝酿成立专门机构治理学风是件好事。但如果关于剽窃的界定依然模糊、相关法律规定依然缺位,那么就容易让人担心,主管部门的坚决态度是否能转化成行为实效,严惩剽窃者以及遏制学术腐败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事实证明,在运用道德规范和行政手段解决学术腐败问题的同时,法律也不能缺位。只有用法律的强硬划下不容侵犯的“楚河汉界”,才能在全社会造成尊重他人劳动的良好学术氛围,也才能还学术界的纯洁。
(来源:《人民日报》;王比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