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5日电 据《新京报》报道,“业主没收房,就要先签物业合同、交物业费,可是很多业主遇到这种情况时却默认”。14日,与开发商经历两年诉讼,最终实现退房的北京市民杨先生说。
杨先生于三年前购买了紫玉山庄一套价值607万元的别墅,两个多月后,紫玉山庄开发商通知其收房,并要求他同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先交纳三年物业费,共计10余万元。杨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要求不合理,并提出退房,双方经过两年诉讼,去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退回杨先生房款60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余万元。
打官司花费超过违约金
杨先生说,他在收房前被告知需交纳三年物业费。由于对该条款的合法性表示质疑,于是他提出退房要求。而开发商认为,公司已多次通知杨先生收房,而杨先生以不接受物业公司管理为由拒绝收房,公司已履行了义务,因此不同意退房。
随后,杨先生决定通过诉讼解决此事。2004年2月,他将前往售楼处办理入住手续未果的过程录音,进行了证据保全。同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因此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支付违约金303500元。开发商进行了上诉。2005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杨先生说,官司打了两年多,律师费、交通费、利息等算起来,早已超过30多万违约金,自己还赔了钱。而且,到目前为止,他还没拿到一分钱,为此他已于2005年11月申请强制执行。
他说,自己并非恶意退房,实际上他对房子本身并无不满,只是对开发商将收房和物业合同放在一起而不满。很多买房人遇到这种情况就默认了,同意在交纳物业费后收房。但他通过打这个官司,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产生的效益不是个人的,而是社会的”。
开发商负责该案代理的张鸿称,目前他已转做管理工作,不负责法务,因此对此案不便发表意见,并要求记者向公司外联部门咨询此事。记者致电该公司外联部门,对方称不清楚此事,暂不发表意见,也未给记者提供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
业主妥协难保自身权益
在亚运村地区购房的司女士也遇到了和杨先生类似的情况,其合同约定今年5月交房,要求业主收房时交纳一年物业费,但合同没有注明是哪家物业。她表示困惑。
“发开商不能以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房。”房产律师秦兵说,多年来房地产业形成了一个“行业惯例”:业主收房的同时交纳一年至两年不等的物业费,实际上这是不合理的。如果业主对物业费存有异议,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房。
但大部分业主由于不了解相关法规,或不愿把时间、精力花在这上面,便选择妥协,交纳物业费然后收房,此举不能维护自身权益。(张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