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6日电 据经济日报报道,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从5月7日起施行。国资委有关负责人15日就此表示,此举意在引导中央企业不要只重视当期利润目标,要在培养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上下功夫。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具有综合评判、分析诊断和行为引导三大功能:
一是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分析出资人资本的回报水平和盈利质量,这是出资人资本属性的内在规定。
二是多角度综合评价。财务绩效的评价包括了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以综合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绩效评价包括了企业战略执行能力、经营决策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是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评价体系将企业经营绩效分为财务绩效和管理绩效两个方面,分别设置定量财务指标和定性评议指标予以反映,以克服单纯定量评价的不足。
四是运用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包括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一方面可以增强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企业开展对标活动,寻找自身差距,并向国内、国际先进标准看齐。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出台《暂行办法》是为了完善出资人监管手段,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管。绩效评价结果是企业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成长性的综合反映,可以为出资人财务监督、结构调整以及企业负责人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监管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目前,综合绩效评价主要应用在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方面。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是企业负责人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在财务监督工作中应用综合绩效评价手段,主要是根据企业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年度绩效评价,以进一步检验企业经营成果,诊断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揭示经营风险,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据悉,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在目标考核、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发展规划等领域的应用也将逐步开展。企业集团内部也可以运用综合绩效评价手段实施子公司监管。(赵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