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6日电 据菲律宾《商报》报道,菲律宾移民局长费兰礼斯,外侨身份卡承包商DATATRAC公司总裁黎良和菲律宾外国商会代表商总理事长蔡聪妙15日就外侨身份卡五年一换,每次收费50美元一事签署协议备忘录,使外侨身份卡5年有效期正式生效。
据蔡聪妙透露,商总将在两周后,开始在商总大厦为移民局提供一个场所,让移民局派员到商总设“一条龙”柜台,为外侨办理外侨身份卡。他强调,在商总办理身份卡将不会多收费用。而商总属下各地区商会也将负责为移民局提供场所,让当地外侨办理身份卡。
根据签署的协议备忘录,身份卡5年有效期以签发日期算起,那些已发出的外侨身份卡,有效期仍为五年。
移民局在协议中,将获得总收入的50%,且每年保证要至少3000万比索。
除蔡聪妙外,商总副理事长庄金耀,黄祯潭,施文界,林育庆,秘书长凌达伟,董事蔡其仁大使,李雯生,蔡金钟,黄年荣和律师洪逢骏亦为身份卡的事情出力。
附:协议备忘录中的一些相关条款
A,依照下列条款延长外侨身份卡有效期。
一,符合下列签证类的永久性居住外国公民及其子女(ACR和ICR)持有人)的身份卡有效期为五年。
a,本地出生。
b,移民法第十三节和第十三节(A)至十三(G)。
c,共和国第七九一九号和八二七四号法(一九九五年外侨社会融合法)。
d,第三二四号行政令(一九九八年系列)。
e,菲国与印度于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七日达成的第九零三七六零号口头备忘录。
那些正处于观察期间的永久性居住外国公民申请人的外侨身份卡的有效期将和观察期间到期。如果届时他/她有资格成为永久居民,他/她必须支付五十美元申请另外一张外侨身份卡。
二,被归类为暂住外国公民和那些属于下列签证类的外国公民,身份卡的有效期与所批的签证有效期一样。
f,移民法第三十三号法令(一九九八年系列)。
g,移民法第十三号法令(一九九八年系列)。
h,移民法第四十八号法令(一九九八年系列)。
i,移民局第ADD-01-038号备忘令(二零零一年系列)。
j,移民局第ADD-02-015号备忘令(二零零二年系列)。
那些正处于观察期的暂住外国公民申请人的身份卡的有效期限将与观察期同时到期,届时,如果他/她有资格获得暂住身份,他/她须支付五十美元申请另一张外侨身份卡。
三,如果下列签证类的有效期低于一年,外侨身份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或跟签证有效期一样。
k,第九节(A)--暂住游客--ACR & CRTV。
l,第九节(D)--合约贸易商--ACR & CRTT。
m,第九节(F)--学生--ACR & CRTS。
n,第九节(G)--合同员工--ACR & CRPE。
o,其他所有依法须登记或那些免被收移民费用但须持有外侨身份卡的签证类。
B,以上所提及的五年跟签证一起失效或者一年限期之外侨身份卡须按签发日期算起。
C,由各方所同意的财政协议须交给国家经济发展署作审阅,评估和批准,以遵从建造--经营--移交法律的履行规定。
D,此备忘录须修改建造--经营--移交协议以及外侨身份卡限期和签证范围的履行准则。
E,在签署此备忘录的一天之后,移民局和DATARAIL公司须向土地银行作出联合声明,以维持在建造--经营--移交协议下的第三者户口,并只在国家经济发展署终决经修改财政协议后才可发出有关收费。
F,延长外侨身份卡有效期的协议备忘录应在签署后立即生效,各方经修改的分红暂时未达成协议不应影响备忘录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