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8月30日报道,山西省大同市的两级环保局两位副局长面对长年制造污染的企业,不是正视问题、采取措施,而是替企业掩饰,为自己开脱。一位说自己“到任不久,情况不清楚”,一位说“企业是试生产,仅仅生产了10多天!北ǖ婪治鋈衔,这些话“暴露了他们思想上的奇怪逻辑:其一,环保局领导不一定要掌握具体企业的排污情况;其二,污染问题要看到才算,看不到就没有!薄白魑繁9ぷ鞯闹饕鹑稳耍嫖シㄕ呖丫褪俏约褐捶ㄖ械氖Р、失职行为开脱……局长尚且如此,下属们的行为如何规范?环保形势怎能不严峻?”
“环保局长为污染掩饰开脱”并非是个别现象。类似现象发生在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重大污染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具有典型意义。这再次说明,我们不是缺少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而是这些法律在执行中被大打折扣,甚至正在沦为强制力、约束力较低的“软法”;由于种种原因,环保执法在一些地方业已陷入某种令人无可奈何的困局———说起来“高度重视”,做起来却轻描淡写甚至无足轻重,可执行可不执行。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9部环境;しü、15部自然资源法规;批准和签署了51项多边国际环境条约、1600余件地方环境规章。但是,每年全国环境污染事故多达2万件,而最近8年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仅为3起。不管多大的事故,往往最终一罚了之,鲜见有关官员被问责,相关责任人被处置,甚至违法者还能从污染环境的杀鸡取卵般的发展中获利,而守法者因治理环境反而增加了成本,导致“守法吃亏、违法占便宜”现象。
事关碧水蓝天和子孙后代生存权利的环保法律何以被漠视?肩负执法和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缘何为污染掩饰开脱?应该说,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指挥棒”无疑是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而忽视环境;さ母驹。而作为环保法律的主要执行者,环保部门只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执法行为有时不得不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和“经济发展大局”……
要想走出执法困局,仅靠不定期的“环保风暴”毕竟收效有限,必须痛下决心强化环境;さ闹葱辛。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建立环保责任问责制度,对那些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滥用职权而导致的污染事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仅要对环境污染的制造者绝不手软,更要给各级地方政府套上严格的环保问责“紧箍咒”。否则,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不可能得到根本遏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也很难实现。
有消息说,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对未完成任务、环境质量恶化、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的责任人追究责任。而就在最近,环境监测失职渎职犯罪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我们相信,在各方重视之下,“环保局长为污染掩饰开脱”的现象能越来越少。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郭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