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9月11日电(通讯员 辛成 记者 林露露)别以为持假币不犯法,今天上午,在杭州打工的一河南人李中明就因为身藏假币,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李中明,又名杨中明,男,河南省潢川县人。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因犯持有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今年三月七日下午,被告人李中明在本市江干区景御路边,以两千元的价格向河南老乡购买了不同面值的假人民币四万两千七百元,后被告人李中明将这些假币藏在其摩托车前的工具箱内。
据被告人李中明供述,他购买的这四万余元假币原本想在赌博的时候用的,想通过赌博去赚点钱,赢了可以换到真的钱,输了也不要紧,反正是假钱。由于那几天没有人和他赌,所以他还没来得及使用这笔“钱”。
二00六年三月九日左右,被告人李中明把这批假币转移到了摩托车的车篮里,准备有赌局的时候再用。谁知两天后的上午,巡逻人员在李中明停放于本市江干区三堡村六组六十八号院内的摩托车中查获了这些假币,并从被告人李中明暂住处搜查出百元面额的假人民币两百元。
据被告人李中明的女儿所述,他父母亲还有弟弟都曾因假币被公安机关抓起来过,他弟弟在西安刚刑满释放。案发后,被告人李中明所持有的全部伪造的人民币均被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没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