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3日电 《长城保护条例》已经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ぷ芴骞婊囊蟆�
下文为《长城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ぃ娣冻こ堑睦眯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し�),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受本条例�;さ某こ嵌温�,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三条 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さ脑颉�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ぁ⒎侄喂芾�。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すぷ�,协调、解决长城�;ぶ械闹卮笪侍猓喽�、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すぷ�。
第五条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ぞ涯扇氡炯恫普に恪�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せ穑庞糜诔こ潜;ぁ3こ潜;せ鸬哪技⑹褂煤凸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び泄氐钠渌卮笫孪睿Φ碧∽ḿ乙饧�。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ここ堑囊逦�。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城�;ぶ凶鞒鐾怀龉毕椎淖橹蛘吒鋈烁杞崩�。
第九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さノ弧�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さノ换蛘呤〖段奈锉;さノ坏亩温�,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さノ弧�
第十条 国家实行长城�;ぷ芴骞婊贫取�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しǖ墓娑ê统こ潜;さ氖导市枰�,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长城�;ぷ芴骞婊Φ泵魅烦こ堑谋;け曜己捅;ぶ氐�,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し段诮泄こ探ㄉ璧某こ嵌温�。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ご胧�
第十一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ぷ芴骞婊囊螅ū拘姓蚰诔こ堑谋;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し段诮泄こ探ㄉ琛T诮ㄉ杩刂频卮蛘叱こ潜;ぷ芴骞婊唇构こ探ㄉ璧谋;し段诮泄こ探ㄉ�,应当遵守文物�;しǖ谑咛酢⒌谑颂醯墓娑�。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第十三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け曛尽I枇⒊こ潜;け曛静坏枚猿こ窃斐伤鸹怠�
长城�;け曛居Φ痹孛鞒こ嵌温涞拿啤⑿拗甏�、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せ�。
第十四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
第十五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せ埂�
�;せ褂Φ倍云渌涸鸨;さ某こ嵌温浣腥粘Nず图嗖�,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ぴ倍猿こ墙醒膊�、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二)刻划、涂污;
(三)架设、安装与长城�;の薰氐纳枋⑸璞�;
(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七)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さ脑颍⒂Φ本弑赶铝刑跫�
(一)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せ梗岩婪ɑū;し段А⒔ㄉ杩刂频卮�,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
(三)符合长城�;ぷ芴骞婊囊蟆�
第二十条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さノ坏模Φ弊员傥喂塾卫狼掌�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按照职权划分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第二十一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せ够蛘咚诘叵丶度嗣裾奈镏鞴懿棵疟ǜ娴模拥奖ǜ娴谋;せ够蛘呦丶度嗣裾奈镏鞴懿棵庞Φ绷⒓床扇】刂拼胧�,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しǖ墓娑ò炖砩笈中梢婪ㄈ〉梦奈锉;すこ套手手な榈牡ノ怀械!3こ堑男奚�,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しǖ诹醯墓娑ㄔ鹆罡恼斐裳现睾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し段诮泄こ探ㄉ璧模�
(二)在长城的�;し段Щ蛘呓ㄉ杩刂频卮诮泄こ探ㄉ瑁匆婪ūㄅ�;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第二十六条 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睿�
(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睿缘ノ徊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睿�
(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文物�;しǖ谄呤醯墓娑ǜ栊姓Ψ郑磺榻谘现氐�,依法开除公职: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せ埂⒒ū;し段Щ蛘呓ㄉ杩刂频卮⑸枇⒈;け曛净蛘呓⒌蛋傅模�
(二)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第三十条 �;せ褂邢铝星樾沃坏�,由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未对长城进行日常维护、监测或者未建立日志的;
(二)发现长城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