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南宁九月二十九日电
新中国五十年系列报道:民族区域自治 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
中新社记者 周群
民族问题复杂而敏感。新中国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成功地解决了民族平等、国家统一和民族发展的问题。
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八,五十五个少数民族分布在全国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地区。
建国前夕,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进了宪法。周恩来总理称这项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
至今,全国已经建立五个省级的自治区,三十个民族自治州,一百二十一个民族自治县(旗)。
广西壮族自治区有一千五百万壮族和二百六十多万瑶、苗、侗、仫佬、毛南、水、京等十一个世居民族的民众,他们与二千九百万汉族民众共同生活在广西这片土地上。五十年代,广西壮族自治得以实现,随后四十多年间,瑶、苗、侗、仫佬、毛南等少数民族也先后实现了自治,广西出现了一个省级自治区、十二个自治县、六十二个民族乡这样多层次的民族自治体系。几十年风雨,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因民族问题导致纷争不断,但是,广西却出现了各民族和平相处、共谋发展的稳定局面,被人们公认为全国民族关系最好的省区之一。广西的经济也获得了年均七点六的增长,最近八年更保持了经济增长速度连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李兆焯的话说,是民族自治制度给广西带来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局面。
西藏自治区一九六五年成立。五九年西藏农奴制被废止,此期间,国家共支付四千五百万元人民币对一千三百多户农奴主和代理人的土地、牲畜进行赎买,从此,百万农奴和奴隶成为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主人。三十多年来,从阿沛·阿旺晋美到江村罗布,先后有五人担任自治区主席,三人担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他们都是藏族人。西藏各级干部中,藏族干部占百分之七十以上。
少数民族当家做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正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给予了少数民族这样的权利和保障。在政治上,民族地区享有自治权,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只能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级的自治机关有立法权,并有权对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不符合本民族实际的决议或命令变通执行或不执行。在经济上,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地方财政收入由地方自主安排,入不敷出的,上级财政机关还给以支持。这项制度还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和有责任帮组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少数民族聚居的西北、西南地区也是中国经济最落后的地区,国家对这些地方的经济振兴一直给予特殊照顾。在新疆,四九年和平解放后,王震将军率一兵团二军、六军战士化铁为犁,大规模屯田军垦。中央还投巨资,开采石油,修建南疆铁路。在西藏,中央制定了新时期援藏方针: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定期轮换,内地发达省份纷纷挂钩扶持西藏。为沟通民族地区与内地的联系,国家还投巨资,相继修筑了康藏公路、青藏公里、西南三线铁路、南昆铁路等。
今天的民族地区正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当奇正藏药、鄂尔多斯羊绒衫、伊利雪糕、天山牌羊绒衫等民族地区的品牌在电视广告上铺天盖地的时候,这些夹着高原、雪山、草原气息的信息无不让人们感到:民族地区已不再只是荒凉、遥远。
五十年来,中国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道路,中共十五大指出,中国还将坚定地走这条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