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条例首次界定证券经纪人 管理者待明确
2008年06月16日 16: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6月16日电 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就实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相关情况的采访时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次在法律上给证券经纪人的概念做了界定,但证券经纪人由谁来管,还有待下一步继续明确。
黄红元表示,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他与各方的关系,按照我的理解谈几点。证券经纪人的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做了界定,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对证券经纪人第一次进行了界定。条例第38条明确讲到,经纪人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托,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第二,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过程中代证券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一些服务,但法律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雇佣证券经纪人来开展证券业务,而是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经营方式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做证券经纪人。第三,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首先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其次,要和证券公司签定委托合同,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来开展业务,不能超越授权。
黄红元还说,券经纪人到底由谁来管,按照我的理解,从条例颁布以来,这是一个新鲜事物。法律规定他必须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可能证券协会应该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责,当然这个条例出台之后,各个方面还没有制定相应的细则,还有待下一步继续明确。(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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