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建立
2006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将积极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此前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长金人庆表示,明年中央财政将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在更多地区推广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意味着,中央财政将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有力支持。
从1997年开始,我国部分有条件的省市开始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省市相继出台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农业大省安徽近日也作出决定,2007年在全省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近131万农村特困群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据统计,目前全国有2000多个县级行政机构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由于种种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程度远低于城市居民。专家认为,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能直接、及时地解决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因此,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农民国民待遇的重要举措。
公共财政为农村低保制度“加温”
公共财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大补贴政策实施力度,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等措施,公共财政的阳光越来越多地照耀到农村。专家认为,在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键在于资金的筹措。原则上这部分资金应该来自于财政,通过各级政府来筹措。
然而,依靠各级财政筹措资金的办法,在经济条件尚好的地方才有可能维持。在许多欠发达地区,财政困难,“吃饭财政”格局短时间内难以改变,无力为农村低保提供足够资金支持。同时,乡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难以拿出较多资金支持农村低保,并且欠发达地区农村“三无”对象和贫困人口数量众多。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冯兴元认为,由于各地最低生活成本和城乡人均收入水平差距很不一样,在政策层面搞一个全国统一标准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是有难度的。各地按照自身的条件,成立或者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各级政府承诺各自承担的份额,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建立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
还有专家认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非简单的经济救济问题,而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它不仅包含最基本的吃饭问题,还应包括看病、养老、教育、就业等内容。另外,在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时,应当科学合理,既要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能防止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
推动扶贫开发与其他支农政策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结合。对于生活在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人口,以及已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而言,开发性扶贫方式不仅成本高,而且也很难根本解决问题,就应当通过低保制度对其进行救济。
还有专家认为,土地实际上一直承担着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有必要把低保农民分为失地农民和非失地农民,对两者适用不同的标准。(据人民日报;许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