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九日电(记者 王兆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对外指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今天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规则》指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规则》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下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近一时期,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六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对此高度关注,及时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
此次规则的出台,是将《公司法》、《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晰化。今后将依此严格执法,严究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