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委托同事贺先生替自己炒股,双方约定按盈利分成,亏损由贺先生承担。半年之内,贺先生亏损了6.9万余元。索赔无果,王女士将其告到法院。昨天,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法庭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由贺先生赔偿炒股亏损。
去年6月21日,王女士与同事贺先生签订委托书,约定至年底,由贺先生利用王女士的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王女士提供资金授权,贺先生进行操作,以当天的账户资金市值8.8万余元为基数,在此基础上盈利的20%归王女士所有,其余的80%中,由王女士和贺先生按七三比例分成。贺先生保证王女士的资金市值不低于基数,否则亏损由其承担。随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股票交易。然而到年底,王女士发现自己账户的证券市值变为1.9万余元,实际亏损6.9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女士又提供了一份双方交涉索赔事宜的录音光盘当证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委托股票交易的委托书后,被告依约进行了操作,对造成的亏损应按约定承担。
宣判后,贺先生不服,他认为录音中的声音并非其本人,提出上诉。(李力 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