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十三日电 (记者 孙自法)中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十三日宣布,由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首次专门针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进行的改革。
该意见明确提出,引入社会资本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既是节省国家财力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但由于武器装备涉及国家安全,引入社会资本必须首先对社会投资于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进行分类。
在反复研究和参考国家其他目录编制经验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国防安全和保密规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社会公共利益、军民通用程度等因素,《意见》将社会投资领域分为放开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放开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不限投资比例;限制类,允许社会资本进入,重要领域须由国家控股;禁止类,实行国有独资。
随着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壮大,不少非国有独资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并申请条件建设。这方面,《意见》规定两条要求:一是项目单位须经股东(大)会或全体出资人决议,同意接受政府投资和增加国有股份,并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文件;二是须落实国有资本持有单位。
对于外资进入,《意见》则特别强调“外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在国防安全、技术保密、国民属性等方面的规定”。改革和完善政府投资方式方面,《意见》提出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四种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探索代建、租赁、借用、补偿、调配等五种新的建设方式。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陈求发表示,政府投资支持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是必要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要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协调,扩大开放,引入社会资金,加强投资监管,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开放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