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六日电(记者 贾靖峰) 中国证监会今天下午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证券评级机构从业资质、申请许可、与受评对象的利害关系及其公正性作出严格限定。办法将于九月一日施行。
办法对信评机构及其高管资质设定了“门槛”,规定评级机构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具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人员不少于二十人;公司及高管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境外人士任职则应在境内或港、澳等地工作不少于三年。
评级机构是证券资信评价的“第三方”,管理办法对其公正性作出了严格限定,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存在如下利害关系的,不得开展证券评级业务:评级机构与受评机构或者受评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同一股东持有评级机构、受评机构或受评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百分之五以上;受评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者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百分之五以上;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受评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机构股份达百分之五以上;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评级业务前六个月内买卖过受评级证券。
国内某信评机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由于评级机构间竞争及受评公司的“强势”地位,评级的公正性常受到双方利害关系的干扰。管理办法的颁行将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市场,使证券发行者更加重视评级机构的公正与公信,也将改善评级市场现状。
本月境内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已启动,中国证监会此前规定,发行公司债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而此次颁行的管理办法,既是公司债券试点的配套法规,亦旨在“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