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1日电 中国在1999年恢复开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以来,关于利息税是否该征收的争论就一直不断。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金双华在今日出版的人民日报海外版上撰文指出,评价利息税对公平的作用,不仅要从税收收入角度分析,还要结合财政支出情况进行平衡预算归宿分析。
文章认为,从取得利息税收入角度分析对公平的作用,可以看两方面,其一,通过基尼系数的计算公式可以知道,不同收入水平的人都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基尼系数不变化,不影响公平性。其二,个人收入流向可分为消费和储蓄。储蓄、收入和消费三者比较而言,储蓄的不均等性最大,收入的不均等性次之,消费的不均等性最小。其原因在于在消费者的收入中,不论其收入高低,都含有一部分大体均等的生存支出,因而支出的不均等性要比收入的不均等性小,这样高收入者的储蓄要比低收入者的储蓄高得多。一些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居民储蓄结构中,有钱人的存款远远多于普通居民,所谓存钱越多,承担的利息税税负越重。从这一角度上而言,利息税的征收,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从利息税的实际运用上看,中国将利息所得征税用于低收入者生活的改善,这对公平性的影响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这些转移支付归宿主要使低收入者获益,即使低收入者缴纳利息税时利益受到损失,通过转移支付制度会使其从政府所得大于其纳税损失,其净收益是增加的。
从收支两方面分析,征收利息税可以使高收入者承担较高的税负,低收入者承担较少的税负,社会公平有较小的改善,而将利息税收入用于最低社会保障会使低收入者受益,社会公平程度有较大幅度提高,可以看出,几百亿元的利息税收入作用还是比较大的。
文章最后指出,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坚持并完善利息税才是明智之举,而坚持并完善利息税这一过程可以采取渐进式方案。目前由于利息税由银行代扣代缴,征收管理比较简便,征税成本低,可以维持现有的征税情况,同时近期可根据个人信用体系发展情况及银行、税务系统和户籍管理系统间搭建起网络的情况,为适时规定利息税的扣除标准,采用累进税率做准备。从远期看,当中国的信用制度比较发达、个人收入比较透明、税务机关可以比较方便统计个人所得时,将利息收入纳入个人总收入,对个人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这样最终实现个人所得税体现社会公平的征税目标,使社会公平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