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5日电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今天出版的《人民日报》上撰文指出,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原因复杂。政府需要对收入差距作出正确分析,有针对性地实施调节政策。概而言之,应鼓励的收入差异还需要有所鼓励;正当的收入差异应尽量容忍;不规范的收入差异要调控抑制,不正当的收入差异则应大力消除。
文章指出,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是源于诚实劳动中努力程度和辛劳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新的体制和机制使“勤快人”和“懒人”的收入差异明显扩大。
第二是源于各人禀赋和能力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一些特殊的、稀缺的能力与才干,如企业家才能、科技人员创新能力,一旦在市场中具体化为竞争力,则相关收入差别的扩大,比努力程度带来的差别往往要高出许多倍。
第三是源于要素占有状态、水平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每一个社会成员在资金、不动产等方面必然有所差异,而由此带来的收入高低不同,也是客观存在的。
第四是源于机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不同的人做同样的事,可能纯粹由于时点不同,结果大相径庭。这里面机遇的因素也是不可否认的,在市场经济的某些场合,其作用还十分明显。
第五是源于现行体制、制度“明规则”因素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比如一般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明显高于非垄断行业,又比如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具体位置关系较大。
第六是源于现行体制、制度中已实际存在的“潜规则”而形成的收入差别。这大体相当于一般人们所说的“灰色收入”。
第七是源于不法行为、腐败行为而形成的收入差别。这相当于一般人们所说的“黑色收入”。
文章认为,这些收入分配差异形成原因,在现实生活的具体案例中,各因素分别起多大作用,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但从政策原则和政策理性来说,首先应明确对应于各个因素的政策导向和可选择措施。
对于勤劳致富、才能致富,政策都应当大力鼓励或以鼓励为主,只需做一些再分配的微调。
对于要素占有和机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异,政策上应适当调节,但不宜作“抹平”处理。否则开放条件下的要素外流将十分严重,市场经济中需要的首创、冒险精神也将受到抑制。
对于体制性“明规则”、“潜规则”不周全、不合理造成的收入差异,在明确需有所调节、抑制的同时,关键是以政策和制度建设推动深化改革、机制转变(包括“花钱买机制”),追求制度合理化、规范化,再配之以必要的再分配调节。
对于违法乱纪的“黑色收入”,必须坚决取缔、惩处,并注重从源头上加强法治、制度建设,以抑制违法乱纪、腐败行径的滋生土壤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