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十一日电 (记者 孙自法)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高之国十一日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呼吁,应尽早、尽快制定中国的深海资源勘探和开发管理法,以推动和促进中国的国际海底勘探与开发活动,为维护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权益和勘探、开发活动提供国内法律上的保障。
高之国介绍说,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区域以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约占海洋总面积百分之六十五,国际海底区域内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矿物资源,具有极高的开发价值,还具有巨大的科研和军事价值,已成为大国争夺的重点海域。
一方面,一九八二年通过、一九九四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也于一九九六年生效。截止今年一月,已有一百五十二个国家批准《公约》、一百二十六国批准《协定》,使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美、德、英、法、日、意等西方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早已相继制定出各自国际海底区域矿物资源开发的国内法律,它们通过国内立法,以达到在国际海底勘探开发中于己有利的目的。
高之国称,中国作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的主要成员,长期以来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和研发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近年来,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完成大洋环球航行,在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及在国际海底区域规章制定过程中,中国作用日益重要。
然而,中国目前相关国内立法相对滞后,迄今尚无深海海底勘探和开发的国内立法,现行“矿产资源法”只是关于中国领土内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法规。大洋深海资源国内立法的缺位,不利于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和新资源研发等工作,也不利于中国在有关国际组织和相关国际立法中发挥更大作用。
这位海洋专家表示,作为一个有三百万平方公里“蓝色国土”的海洋大国,中国不仅应该维护“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和平和公平利用,而且应该从“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中分享应有的份额。他建议中国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实践,适时启动关于大洋和国际海底资源研究、勘探和开发的国内立法,并明确中国国内立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执行协定》的接轨和关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