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针对“九江大桥收费是否合法”的媒体反应,省交通厅表示,九江大桥作为经营性项目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反现行的规定。交通部门主动回应,毕竟是件好事。
首先,我们来说说经营期的申请和批准。1995年,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向境外募集资金发行B股,以其可行性分
析项目10年回本的预期,向交通部申请要求九江大桥30年的经营期。在1995年广东省政府国际信用较低、境外融资困难的情况下,200%的预期收益幅度对于长达30年期限的投资来说也并不为过。作为支持其发展的国家交通部门,从支持公路建设出发,自然会批准。但是,九江大桥从1988年建成通车,至1994年年收费达到5509.5万元,1995年为5842.5万元,增幅约6%。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中有没有以2年就回本的实际收入,向交通部申请30年的经营期呢?以目前掌握的资料计算,其经营期内的投资收益幅度大大超过早前预期的200%,可达800%以上。如果以真实收益申请30年的经营期,交通部还会批准吗?
其次,2004年国务院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多年收费公路的实践,从全国大范围上平均地估算,要求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期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经营期不得超过25年。从积极贯彻的意义上讲,虽然经营性公路包括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但同样也可以据此收回受让的收费权。对于在《条例》实施前在建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虽然《条例》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但积极的态度是从全局出发,主动调研、提出具体办法,而不是从部门和企业利益出发,借口没有具体办法而拖延不办。
再次,交通部门提出应当尊重合同中约定的30年经营期的“契约精神”,较之其对待人大通过的法律、上级政府的规章的“契约精神”,真可谓是有着天壤之别。交通部门的这种选择性的“契约精神”,已经使我们的法律、规章的执行力大大降低。在《公路法》通过10年之后,它的不收取养路费的法律规定,不就是因为交通部门不制定实施办法而形同虚设吗?
最后,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当然有向资本市场及时公开披露其公司收益和还贷信息的义务;交通部门也同样有向其所服务的公众及其代表机构及时公开披露收费路桥的收费和还贷信息的义务。前者是股份制公司对资本持有者的责任,后者是公权力执行者对公权力持有者的责任,只有前者没有后者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和谐社会。我们希望交通部门能够像迎奥运倒计时一样,及时全面地向公众公布九江大桥的收费和还贷情况,以及所收费用的使用情况,以此为例,接受人民的监督。(王则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