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立法公布官员财产要动真格
2008年03月04日 09:56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两会前夕,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一批退休官员和学者,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并提交了代拟的“草案”。其最大特点是,规定官员及其家人财产不仅要申报,还要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3月3日《华商报》)。
其实,类似呼声由来已久,但却一直不见动真格的。每当有人提出这个问题,主事者往往以“时机不成熟”来搪塞。但在我看来,如今时机不仅已经成熟,而且简直是“熟透了”。
首先,不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反腐败斗争就无法继续深入。目前国内监控公职人员财产主要依据,是中办、国办印发的相关规定,其内容是只报个人收入、不报家庭财产,只报劳务收入、不报非劳务收入,只在内部向人事部门报告,不向社会公布。因此,天然存在两个“死角”,一是由于不向社会公布,公众就无法对官员进行监督,为官官相护预留了空间;二是由于只申报官员个人财产,导致在许多腐败案中,官员通常并不公开出面,而由其妻子儿女们以“经商”、“办实业”为掩护,利用官员的权力、人脉大肆敛财。
其次,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已经有了丰富的国际经验可供借鉴。早在230多前,瑞典就制定了“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又称为“阳光法案”。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陆续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到了今天,这一制度早已是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的“通用武器”。
第三,从技术层面看,随着最近几年来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开始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信息技术的进步,也为这一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技术保证。
我们期待,全国人大能够抓住当今的有利时机,积极回应民间的呼声,尽快制定出一部符合当今国情的、体现民众意志的、能操作能执行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郭松民)
【编辑: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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