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看电视节目,正好在讨论当前的“小产权房”的出路问题。参加这次讨论的有建设部政策研究室的副主任、著名的开发商代言人、知名的学者和房地产业内人士。主要讨论的议题是关于“小产权房”的出路问题。
在节目中,嘉宾的观点莫过于这么两种:一方认为,不拆毁没收难显法律的权威。另一方认为,改革就是在冲破旧的框框中进步的,进一步完善法律的缺陷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不能说两方面的建议没有道理,但现在看来,这两个办法都不能够解决问题。
当然,我们相信中国的土地政策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但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解决这个问题,我有个建议就是只给“小产权房”使用权,这样可以规避法律上的障碍,也能满足人们的购房愿望,同时切断投机者的后路。
这个建议主要基于如下几点理由:
一、房屋产权本没有大小之分,所谓的“小产权”的产权是不存在的,因此,购房人虽然买到了房子,但根本就没有买到产权。因此根本不存在转正的问题,给不存在的东西转正,那是说不通的。
二、“大产权房”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但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不容许卖给城里人,因此买了“小产权房”的人,其实没有把土地使用权也买下来,房子是建在土地上的,房子下面的土地没有处置权利,怎么能够得到土地上房子的产权呢?
三、但是我们是法制的社会,购房人与当地政府达成的《购房协议》也不能说是一点法律基础也没有,地方政府也是人民政府呀,这个协议不是与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签的吧,怎么能说废就废了呢?
四、如果理解购房人买到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就不会涉及土地方面的问题了,使用权不是产权,房屋使用人没有擅自处置资产的权利,这样也就证明了购房人没有购买农村土地和宅基地,人家买走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
给“小产权房”使用权,可能就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可以让处在“囚徒困境”中的各方人走出困境。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制定规划,因为农村地区总是要发展的,城市人走到农村去也是社会发展的方向性问题,“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不能因为一块宅基地问题而被终止。(北京高级工程师 马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