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目前正在抓紧制定城市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有关办法,并将于近期内出台。11月9日,国土资源部专门为此召开了会议,部长徐绍史对落实批后监管提出具体的严格要求。(11月22日《第一财经日报》)
长期以来,在土地部门批准用地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交纳出让金,拖延工期不认真履行开工、竣工时间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少批多占,甚至是大量囤积土地牟取暴利等行为。
这不仅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而且成为房地产商对抗国家调控政策、助推房价虚高的一个重要手段。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源还在于国土部门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的制度缺陷。
以开发商囤地行为为例。当前开发商囤地有愈演愈烈之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9月16日发布的《中国房地产企业竞争力研究报告》显示,去年我国百强房地产企业“囤地”就高达381万平方米,比上一年增长30.8%,最大的开发商土地储备达45平方公里。在北京市已经形成实际供给的土地中,尚未形成实际住房供应的土地面积,就占已出让住宅用地面积总量达53%。
其实,开发商囤地行为早为我国法律所禁止。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9年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早就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而尚未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已明令禁止囤地,为何还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关键就在于土地管理部门缺乏一个有效的批后监管制度,土地审批之后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从而给开发商钻了空子。
一些土地执法部门和人员对开发商囤地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负起应负监管职责,实际上处于放任状态,可他们并没有因此受到多大处罚。于是导致实践中真正被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少之又少;一些房价涨幅过快地区,其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不仅没有明显进展,新的闲置增量土地仍在不断形成。
要想让批后监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还在于建立一个具体、可操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必须明确监督的责任主体、对象、具体方法,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责任人监管不力、渎职失察的责任追究办法。
□孙瑞灼(福州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