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审结一起因开发商在住宅小区公共用地擅自修建洗车场和活动室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成都中院依法驳回原审被告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修建于小区公用土地之上的洗车场及活动室,并按照成都市规划局审批的小区施工图纸恢复原状。
彭某等174名业主在一审中诉称,他们分别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产宅基地及四周园地属于国家所有,供产权人共同使用。之后,彭某等人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开发商却只履行了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的义务,而至今仍擅自占用小区相关公共用地,并将其改建为洗车场和活动室,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原告方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停止侵害,拆除其修建的活动室和洗车场,恢复原状等。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相关规定,开发商未经全体业主决议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改变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绿地的使用性质,不得侵犯全体业主的共同使用权,因此被告对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共用场地、绿地等负有保持原状、不予改变其使用性质、不予侵占的义务,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开发商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经二审维持了原判。(任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