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车辆丢失,物业公司被判赔偿业主损失。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冤,把负责小区安全的保安公司起诉到法院。房山法院经过调解,保安公司赔偿物业公司5210元的损失。
北京窦店京南嘉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燕山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后者为前者提供14名保安员,负责该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安全。
2006年1月10日,居住在该小区的业主高某发现自己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12万余元的桑塔纳汽车竟然不翼而飞。经高某起诉,北京窦店京南嘉园物业公司赔偿高某损失5000余元。
物业公司履行了裁判文书后,认为:自己与保安燕山分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中曾经约定:因后者的保安员失职造成自己财产损失,自己有权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要求赔偿。于是物业公司将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自己的相关经济损失。(李罡 孙静波 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