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苑小区车位里的一辆私家车被盗,管理小区的顺天通物业管理公司却无法向警方提供监控记录,车主李先生以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昌平法院认定物业方对业主丢失车辆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判决该公司赔偿李先生损失2万元。
李先生是昌平天通苑的业主,2004年他购买了一辆广本雅阁,此后一直在小区停车位停车,并按年度支付物业停车费。去年,李先生向物业支付了当年车位费1600元。但当年10月29日凌晨,他停在小区车位中的这辆汽车被盗,李先生向警方报案。
警察到小区调查案情时,顺天通物业公司却无法提供任何监控记录。李先生认为,自己所住的小区是由被告物业独家管理的,双方已形成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停放车辆尽安全监控的责任。为挽回损失,李先生将顺天通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损失近9.2万元。
顺天通物业公司辩称,李先生不能以报案为依据证明车辆丢失,目前公安机关的调查尚无结论,公司不能确认李先生的车辆是在小区内丢失的。该公司认为,盗窃李先生车辆的人才该赔偿其损失,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李先生交纳车位费后,物业公司应履行在监控范围内停车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未有相应的监控记录,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应对李先生车辆的丢失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车辆丢失损失2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出上诉。(傅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