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
通知称,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相关材料,可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在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方面,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通知规定,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分析:对北京租赁市场影响不大
对于这个《通知》,业内人士认为,因为北京在经济适用房契税及住房租赁相关税费方面早已进行了减免,因此,该政策更多的意义在于是对市场方向的一种引导,而对北京市场实际影响不大。比如《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国家法定税率是3%,而北京大多数经济适用房都是按1.5%征收的,在住房租赁市场也是如此。
据我爱我家副总胡景晖介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果房东合法纳税,要缴22%左右的税费,但北京几年前就对这些税费进行了归并,只收5%的综合税,远远低于国家规定;另外房东出租房屋就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并缴纳相关税费,但实际上,登记备案和缴税的人很少,也就是说多数人的租房税费负担为零,所以该政策的出台对目前的北京租赁市场几乎没什么影响。(记者 熊焱 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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