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价格的居高不下,引发了对单位集资建房的同情,以往被视为福利腐败渊薮的单位建房再次登堂入室。有人批判开发商哄抬房价,得出的结论是自己饮鸩止渴,令人匪夷所思。
与个人集资建房不同,单位集资建房从获取土地到房产分配,都有行政色彩,既难公平,也无效率,还有后患。
从土地获得来说,能够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几乎都是些大型企事业单位,这些无偿划拨或者低价获得的土地是因为单位特权身份而得。当初以防止国企破产等理由获得公共资源,单位没有有效使用,如今反而成为企事业单位的一大利好,借助单位集资建房这一模式,公共资源成为单位内部资源。占据特权的企事业单位因此不仅成为市场的特权阶层,更成为福利的特权阶层。从广州部分已批出建设自建房的单位来看,都是大型占据特殊市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就业人士将对这些效率低下的单位趋之若鹜,后果是直接降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对中小民企等非特权企业就显不公。
如果公共资源要转变为某个单位的福利资源,那么,该单位必须做出等价补偿,这样对于所有纳税人才是公平的。政府可以将相关利益转移到低收入人群身上,以实现二次分配的公平和公正。
再说房产分配,一些媒体以普通工人住进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这样煽情的标题,进行感性支持。诚然有低收入职工因此受益,但更大的不公隐藏在冰山之下。
2001年7月,西安市粮食局以其下属某公司干部住房紧缺为名进行集资建房,2002年10月建成并分配给了职工,按官阶论处;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为解决职工住房而修建的住宅小区,人人有份,内需满足之后还搞起外销……这种情况全国各地皆有,《半月谈》等媒体报道,在全国一些地方,不仅党政机关在为公务员建造“公务员经济适用房”,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文化团体、卫生机构乃至大型国有企业,凡是有钱有权的单位都在想方设法大搞“自建住房”。
有人会说,这是监管不当所致,政府已经做到“三限”,足以弥补这一漏洞。果真如此吗?
所谓三限,即“限户型、限价格、限销售对象”,只能卖给符合中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如果分配不规范,要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国土房管部门的这一美好愿望真能达成,那么在经济适用房领域就不会出现多么多明目张胆、难以扼制的寻租行为了。
设想一下,如果身为某单位的房管会主任,他必须面临以下几个难题:第一,如何甄别单位员工的家庭收入情况?第二,如何防止在得到与得不到自建房的新老职工之间,形成新的不公?第三,如何对付劳动力流动?如果职工走出单位就收回自建房,有违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趋势;第四,有效率的员工因为收入稍高得不到住房,低效者反而受到鼓励——那单位就成了救济院,市场效率只能一败涂地;第五,有本地户口与无本地户口的职工、不同聘约的职工是否区别对待?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他如何应付来自上司的压力,上司的那些七大姑八大姨纷纷挤进单位,伸手要房怎么办?这些棘手的难题如何解决?要达成监管的成本由谁支付?
而如果对单位自建房逐个严格审批,剩余部分收归地方政府,恐怕单位的建房动力就会打个大大的问号了。
因为房价高而赞成单位自建房,只会离充分竞争的目标越来越远。(叶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