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9日电 澳门劳工事务局孙家雄表示,所有在澳门就读的非居民大学生必须持有治安警察局发出的逗留特别许可,有关许可仅是准予该等学生于许可期内在澳逗留就读,并非给予其在澳门工作的许可。特区政府现时并未有对在澳就读的非居民大学生制订任何特定的留澳就业政策,因此,该等学生倘要在澳门工作,所需办理手续与其它非居民无异。
据澳门日报报道,有澳门立法会议员询问现在澳门对在澳就读的内地大学生是否有特定的留澳就业政策,不必向劳工局提出申请聘用外地雇员配额?对内地学生在澳就读期间参与校园服务以获取工作签注机会的情况,特区政府是否知悉、有否跟进?到底内地学生在澳就读期间为获得受聘资格、参与具有试工性质的校园服务,有没有抵触非本地居民在澳工作的相关规定?
孙家雄回复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所有非居民拟来澳工作,必须由聘用其工作、住所设于澳门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申请,经过审查及获批工作许可后,还需向治安警察局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卡”,然后才可合法在澳门工作。
根据《禁止非法工作规章》规定,工作性质属于以下两种例外情况者并不属非法工作,同时毋须申请工作许可。
—、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企业,与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或法人协议进行指定及偶然性的工程或服务,尤其是需雇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雇员提供指导性、技术性、质量监控或业务稽核的服务。
二、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或法人,邀请非居民从事宗教、体育、学术、文化交流及艺术活动。
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况下,尚须遵守《禁止非法工作规章》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即非居民在澳门提供工作或服务所逗留的最长期限为每六个月内连续或间断四十五日,六个月期间是由非居民合法进入澳门之日起计。且使用该非居民服务的澳门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存有非居民实际提供服务的日期记录,并在有权限的稽查实体要求时出示。
至于非居民大学生在澳就读期间参与校园服务的问题,则需视有关服务的性质。若有关活动为其在澳就读课程中所包含的实习部分,则并非工作关系,因此,不属劳工事务局的职权管辖范围。
然而,倘校园服务的性质是属于工作关系,而又非为《禁止非法工作规章》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聘用外地雇员申请,否则就会触犯非法工作的相关规定。对于任何违法行为,特区政府均会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