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年龄咨询将结束 杀伤人强奸满14岁拟负刑责
2008年03月31日 11: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3月31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法务局建议将杀人、严重伤人及强奸界定为“极度严重的犯罪”,行为人年满14岁须负刑责。咨询工作由2月开始至4月1日结束,有关单位希望在“保障青少年”和“保障社会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和社会共识,以建立适合澳门的刑责年龄制度。
法务局采纳《刑事责任年龄研究综合报告》的意见,仅在14至16岁的青少年实施“极度严重的犯罪”时,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遵循澳门一贯奉行的“预防及遏止犯罪”、“尊重基本权利及人道与包容的价值”的刑事政策的前提下,参考国际性规范文件及邻近地区的立法经验,有关单位建议将杀人、严重伤人及强奸界定为“极度严重的犯罪”,行为人年满14岁须负刑责。
由于年满14岁、未满16岁的青少年虽具备一定的辨别及理解能力,但受知识、经验、阅历或身心发育等限制,致其辨别及理解能力受到局限。故此,要确定有关青少年主观上具有“故意”,方要求负上刑责。
由于修改刑责年龄是整个有关青少年违法问题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影响深远,所以极具争议性。对该制度的任何修改,必须建基于大众均能接受及认同的基础上。有关单位由2月起至4月1日社会咨询,寻求社会共识,以建立适合澳门的刑责年龄制度。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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