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对赖昌星一案进展情况的关注和疑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13日做客新华网回答网民提问时表示,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这种做法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
笔者发现,仅网易转载该新闻的页面,网友就留下了上千条评论,与以往网络言论各种观点针锋相对不同的是,此次观点一致的绝大多数对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表示不理解。确实,厦门“远华”走私案是1949年以来我国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作为远华案的主犯,赖昌星是否会被判处死刑已经成为是否能维护司法公正的表征。公众对“不判赖昌星死刑”的承诺表示异议的另一面,是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与反腐现实中,以赖昌星涉案金额之巨、给国家造成损失之大、“培养”贪官之多,公众从朴素的是非和法律观念来看,赖昌星应该获得死刑才能够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
但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这并非损害司法公正之举。如果按照大多数人的意思,只追求理想状态的结果,不作出相应的承诺,以至于遣返遥遥无期,受到损害的最终是本国的利益。现实很清楚,作为主犯,赖昌星掌握着大量远华案的直接证据和线索,对赖昌星缉捕归国,对于“远华案”的审结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高法作出这样的承诺本身需要巨大的勇气。司法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底线的责任,各种社会矛盾在此交汇,司法部门承受来自各方的压力。但司法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人们往往为了追求实体正义,对程序正义表现出某种敌视或者质疑,著名的辛普森案在中国人想来就无异于天方夜谭;而当我们面临着实体正义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实现的时候,则往往能够以程序正义为武器进行批判,要求保障从程序上予以保障。二者的统一当然是最好的结局,但事实在于,很多时候案件的发生并不如设想那样美妙,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冲突之时,我们要选择哪一方?
5年前刘涌案就是一个很好的反思样本。二审没有判处刘涌死刑,一时民意激愤,按照民众的理解,此人“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就在最高法提审该案改判死刑之后,人们又纷纷发出“再审刘涌案挑战程序正义”的呼吁,以及如此判决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质疑。我们发现,在很多时候,同一个案件中都可以发现对司法公正的矛盾理解,背后隐含的关键问题则在于:如何建立起逻辑一致、价值统一的司法传统———虽然它有时候可能会让部分人感觉没有实现自己所设想的正义。
此次关于赖昌星引渡不判处死刑,最高法的坦然承诺则让我们看到建立这种传统的努力。(作者:秦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