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先进经验应当借鉴
记者:根据你掌握的资料,有哪些国家的医药管理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杨建顺:韩国在药品监管上采取了多种形式。一是对药品正式审批前实行非临床和临床许可制度。二是对上市药品实行副作用监控制度。韩国医药管理部门指出,有必要通过医院和药店对新药进行4年至6年的跟踪调查,对一些长期流通的药品进行耐药性等审查。三是对药品安全性进行社会监控,医院和药店必须向韩国卫生部门报告药品的副作用和质量问题,患者也可自愿报告这类问题。
韩国还对制药企业实行“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制度。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对获得“良好生产规范”认证的制药企业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行政措施。
自2005年开始,韩国对制药企业实行分级别管理,不同级别的企业接受药品检查的次数不同。这一制度使制药企业感受到了竞争压力,制药行业管理实现了规范化、简便化,管理水平得到迅速提高。
美国法律对新药审批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每一个程序几乎都是公开和透明的,可以借助网络查阅,这本身就大大压缩了腐败存在的空间。而且,美国对药监人员的监督也极为严格。美国药监部门在2004年仅受理148种新药申请,而这些申请也并非全部获批,只有136种最终通过。
不应把郑筱萸与药监局划等号
记者:2007年5月31日下午的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政法司副司长颜江瑛女士表示,不能因为郑筱萸一个人而否定全国药监系统,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杨建顺:面对目前药品监管的种种困局,是应该将药监局的职能归并于卫生部门,还是应该继续保持其监管的独立性?这是目前许多人关注的问题。
不难看出,前种观点是因噎废食的做法,并且,让卫生部门来重新负责药品监管,并不能克服目前药监系统出现的种种问题。如前所述,应当整合、充实监管资源,充分发挥独立的药监部门的专业优势。
卫生行政部门的人员更多的是具有医学背景,而药品监管的宗旨在于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控制性,更多需要的是相关的药学、病理学等知识,让药品监管回归卫生部门,将与专业监管的理念背道而驰。
相反,目前问题的关键不是消灭独立的药监部门,而是应当加强药品监管机构独立性,充实其人员和相关设备,完善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其充分、切实地履行认证及其后续监管职能。
人们不应该把某个人出了问题,或者某项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就对这个人所在的行业予以全盘否定,就对这项制度完全失去信心。
记者:此间有分析人士认为,药监系统权力过分集中,是造成腐败窝案的源头,你有何看法?
杨建顺:对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有缺陷,审批权力配置不科学、制约不合理、运行不公开、监督不到位,是产生一些案件的重要弊端。要使他们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就必须合理配置权力。
在药监领域,应当实行适当的分权,逐步确立地方药监部门独立行使相关权力的机制,使得国家药监局能够有更多的时间用于政策、标准、程序和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形成药监部门层级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杨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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