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一些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有望于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以便严惩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24日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四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28日报告了这部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根据法律委员会的建议,这部法律草案有望于29日本次常委会会议闭幕时表决通过。
在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劳动领域中,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现象比较多,因此产生的社会危害也比较严重,劳动合同法应该对这个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渠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周婷玉、邹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