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呼和浩特八月八日电 一九四七年,中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此后,中国又相继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
一九五四年,“民族区域自治”被写入中国宪法。之后,中国又陆续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章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中国的三大政治制度之一。
中国各民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汉族与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
截至目前,中国共建立了一百五十五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个自治县(旗)。
在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有四十四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其总人口的七成一。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六成四多。同时,中国还建立了一千一百七十三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