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介入夫妻家庭暴力案件,既要严格分清责任,向殴打者宣示暴力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又要强调夫妻共同体的合意、共识与妥协;既要以规则为导向阐明法律的边界,又要以人本为根基寻觅仁慈的灵光。
据《新京报》报道,全国妇联正联合公安部等九个部委,即将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它将首次对警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立案和处理程序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为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去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政策依据。
毫无疑问,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妇女和儿童,而这其中,最为复杂的,是以殴妻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警察在多大程度上、以什么手段介入夫妻间的家庭暴力,需要认真做法理和伦理上的探讨。
警察介入这种案件,从形式到内容,都介乎公开的诉讼过程与私下的民间调解之间。警察的到来不是做客,而是出警,虽无需严格的证据规则,但也不是完全的恳谈,为了裁量是否发生了严重的人身伤害以及是否必须动用拘留等强制措施,需要认真查看伤情;既要严格分清责任,向殴打者宣示暴力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又要强调夫妻共同体的合意、共识与妥协;既要以规则为导向阐明法律的边界,又要以人本为根基寻觅仁慈的灵光。
总之,既要以明显的国家强制为后盾,又要以真诚的平等解劝为依托。
基于上述特点,警察介入殴妻案件,先要理解妥协的意义,但也要考虑必要的武断。有人提问“夫妻争执听谁的”,有人回答“谁对听谁的”。这是多数夫妻认识上的误区,试想:夫妻之所以争执,不就是因为都认为自己“对”吗?况且这里的对错不是可以轻易评判的。所以,夫妻矛盾的缓和与化解,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认可了对方的观点,而是有一方自动退出了,理由是退出者明智地意识到,再争下去只会使矛盾升级,而不会解决任何问题。
但是,一旦双方的争执升级为武斗,一方退出的可能性就会很小,而越是挨打的一方就越是充满恨意,所以警察的介入就不应再以促成妥协为目标,而应以警告下不为例作主旨。在此,我们暂不考虑警力不足、年轻民警经历不够等客观因素,而主要分析一下警察介入不同殴妻案件所应采取的不同措施。
首先,要探查夫妻是否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和可能。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要以批评责备和警告威慑为主,而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就要考虑采取必要而有效的防范措施,为了避免弱势的一方继续受害,应当不惜动用法律授权的强制措施。尤其是对已经分居和正在办理离婚的情形,要向殴妻者陈明进一步的侵害意味着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等等。
其次,要区分殴妻的原因,对习惯性殴妻,尤其是一些上了年纪的老夫妇,要考虑到打斗几乎是他们的一种常态,且儿女、邻里的解劝一般是无效的,所以警察的威慑极为有效,但吵吵嚷嚷、只说不听的老人,可能是年轻的警官们最难对付的。不过,经验表明,在老太太面前嚣张霸道的老头子们,往往是害怕警徽和大盖帽的。至于偶而为之的夫妻打斗,就让他们自己“枕边和好”吧。而对于一方有过错,尤其是红杏出墙导致的殴妻案件,由于涉及太多的隐私,警察的介入可能是不适宜的,解劝的任务交给亲朋好友可能更好些。
最后,必须指出,不能一厢情愿地对警察介入的效果给予过高的期待,更不能想当然地以解决家庭冲突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考核警察的指标。对于遏制家庭暴力,警察只是民间调解组织和国家司法程序中间的一个环节,但决不是必要和必经的环节。(北京学者邓子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