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腐败的国际注脚
官员腐败问题,历来社会关切、政府忧虑。日前,国家预防腐败局宣告成立,国内媒体给予高度关注,各界更是寄予厚望,认为这是中国反腐思路的重大转变。而该机构成立的国际背景——为了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更是引人关注。
笔者认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不仅是国内预防与惩治腐败制度建设的重要步骤,也是中国反腐败走向国际合作的重要体现。
反腐败要走向国际合作,机制对接是关键,制度建设是根本。好的制度,可以让心存腐败的干部有心无胆;而不好的制度,却可能让有心廉政的干部失足。要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除了在国内设立对应机制外,更重要的是把公约以国内立法的形式来执行。这些首先都得从理顺国内机制、完善国内立法做起。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正是基于此。
我国现阶段的反腐机制,不仅仅是党纪多、国法少,一些重要的反腐法律并未出台,而且在机制运行上“政出多门”,不能很好地形成预防与惩治的合力。比如,负责党内反腐的纪委设置的宣教室、党风室、纠风室等,都有预防腐败的职能;监察部门以及检察机关中也多有负责预防职能的机构设置。
制度的不完善、机制不协调,一方面给官员提供了贪腐的制度空间,形成了执法死角;另一方面也给反腐国际合作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给一些外国政府指责中国反腐动机留下口舌和把柄。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久拖难决的“赖昌星引渡案”。不少外逃腐败官员正是打着各种幌子,在国外开辟“乐土”,逃脱国内法律的制裁。此外,制度的不完善、执法机构的多头,也给外国政府造成含混不清的印象。
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消除这种国际障碍的作用。概括地说:对内,国家预防腐败局能推动反腐党内规定向国家立法的转化;对外,能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实现国内制度建设上的软着陆,从而畅通国际司法协助、引渡以及执法合作的机制渠道,并起到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作用。
正是基于这样的意义,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才如此引人关注。各界期望通过一个统一、高效以及权威的国家级机构,结束“政出多门”的反腐格局,破解“越反越腐”的制度怪圈。但刚刚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要做到这些,自然任重道远。有专家认为,国家预防腐败局目前可能只是一个务虚的机构,因为其不负责具体的反腐执法任务,仅是负责对策研究、宣传教育以及国际交流等工作。
还有一点不得不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该赋予预防腐败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但具体运作细节尚未出台的国家预防腐败局,要摆脱其他机关以及地方政府的干扰,可能并不容易。(作者/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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