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问题的解释(全文)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日电 (记者 孙宇挺)中共中央纪委二十日就安全生产领域出台党纪处分条例解释召开新闻发布会,按照有关解释,一些违纪者或将被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今天就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称,该《解释》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具体规定,是《党纪处分条例》颁布以来发布的第一个系统的解释性规定。
该《解释》规定,有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等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干以胜称,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的指示,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成立起草组,着手起草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方面的规定。二00七年九月,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起草出台了《解释》。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
干以胜强调,对于安全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执行《解释》,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出席发布会并讲话。他强调,要用好《解释》这个武器,加大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和反腐败力度,惩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