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日前出台《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为被征地农民解决补偿安置争议提供便捷、有效的救济途径。
《办法》明确:不管是已经发生的或者是今后发生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将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原则,规定了协调、裁决的范围和程序,并且明确由江苏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工作。
按照《办法》的规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今后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请人申请协调争议的期限将由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延长至一年内。
与此同时,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工作,但是,没有政府委托,不能代替政府受理、办理协调事项,不得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名义出具协调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文书。同时,应积极配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工作。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3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的标准、程序制定和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减少因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补偿标准不到位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杨守华 周慰蔚 杨应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