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个好东西,此言不虚。然而,宁夏律协选举风波说明:不能指望依法自治自生自长,若要民主之树浓密成荫,能够为正义遮风挡雨,则必须使它背靠法治,并有人坚守。
宁夏律师协会去年底换届选举,差额选出11名常务理事后,由于当选者与个别领导“意中人”不合,大会主席团拒不公布选举结果,更强令各代表团分别“做工作”后重新投票。二次投票终如领导所愿:某位在前面被合法差额“选掉”的“倒数得票先生”,不仅得以进入常务理事会,还“当选”该律协会长。(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
律师选举业界领军人,本应驾轻就熟、顺理成章,并可为其他社会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提供范例。但宁夏律协的选举风波,不论对法治抑或公众信心,都是一个不小的伤害和打击。
民主是个好东西,此言不虚。然而,宁夏律协选举风波说明:不能指望依法自治自生自长,若要民主之树浓密成荫,能够为正义遮风挡雨,则必须使它背靠法治,并有人坚守。
宁夏律协首轮合法选举的结果,得不到认可,没有公布。这至少说明相关选举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们的选举法只规范人大代表选举,对于社会组织层面的选举,并无法律规制。但是,若干社会组织的自治,既然是一项国家制度,则理应需要相关法律加以保障。因为,民主作为国家的根本规则,在价值体系上具有最大公约性和效力贯通性。即使是一个小团体内部选举,其操作过程和具体标准纵有不同,但诸如真实选举、程序公正、结果有效等基本原则,却直接关乎社会组织结构、公共规则和人们对国家价值的认可与遵守。这一问题看似空泛,却直指公共政治的基石与本义,值得立法者关注。从域外立法经验看,凡涉选举,当事人均可依法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与此同时,人的勇气和担当同样重要,尤其是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法谚有云:“为了权利而斗争”,这种斗争其实更多强调矢志坚守。面对自身行业的不公,当地一些律师当场选择退出或者质问,但从二次选举结果看,更多的人选择了所谓的“顾全大局”。遗憾的是,这大局更像成全了某些领导的“小局”。也许,纵然二次、三次投票,似乎还有坚守权利不放弃的空间和机会。而且事后,也可向全国律协申诉。行业法治的春天,要靠自己去争取。
当然,人的坚守也包含政府坚守职责。在律师管理的问题上,坚守意味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这也是当前行政改革的明确方向。事实上,有关部门在律协选举等问题上放手并不会导致“乱套”。深圳律协早在2003年已实现直选和差额竞选。实践证明,深圳律师行业的管理现状领先全国,且有利于当地法治进步、有利于维护群众利益。
就事而论,毒树之果必不可食,程序不公的选举应归于无效。法律行为之无效如同“怀育死胎”,意味着从一开始就无效。当下急务,建议有关方面宣布二次选举结果无效,重新组织换届选举,并严查责任人,以唤回人心与公信。
□江渚上(北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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