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民警携带枪支须同时携带持枪证
2008年09月17日 13:32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民警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近日(河南)省公安厅出台《河南省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任务的各类枪支弹药的管理,力争通过科学、严格的管理,努力实现严格落实枪支配发、管理、使用、监督的纪律要求,确保在一线执行任务的民警能够依法使用枪支。
对于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管理办法》要求他们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等等相关条款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来源:今日安报)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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