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杨佳 中新社发 宣克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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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杨佳 中新社发 宣克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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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上海十月二十日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杨佳袭警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以下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刑事裁定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8)沪高刑终字第13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吉剑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刚、郭菲力、代理检察员金为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佳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翟建、吉剑青,鉴定人管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杨佳于2007年10月5日晚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途经上海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时,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以下简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依法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带至该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的来源。杨佳因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释明和劝导。杨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后,又提出补偿人民币一万元。杨因投诉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2008年6月26日,杨佳来沪后购买了单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泪喷射器等工具,并制作了若干个汽油燃烧瓶。
同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杨佳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至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前投掷燃烧瓶,并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闯入该分局底楼接待大厅,朝在门内东侧办公桌前打电话的保安员顾建明头部砍击。随后,杨佳闯入大厅东侧的治安支队值班室,持尖刀分别朝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等四名民警的头面、颈项、胸、腹等部位捅刺、砍击。接着,杨佳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9层,在消防通道电梯口处遇见民警徐维亚,持尖刀朝徐的头、颈、胸、腹等部位捅刺。后杨佳继续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上楼,在第9至10层楼梯处遇见民警王凌云,持尖刀朝王的右肩背、右胸等部位捅刺。杨佳至第11层后,在1101室门外,持尖刀朝民警李珂的头、胸等部位捅刺。此后,杨佳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21层,在大楼北侧电梯口,持尖刀朝民警吴钰骅胸部捅刺。吴钰骅被刺后退回2113室。杨佳闯入该室,持尖刀继续对民警实施加害,室内的李伟、林玮、吴钰骅等民警遂与杨佳搏斗,并与闻讯赶来的容侃敏、孔中卫、陈伟、黄兆泉等民警将杨佳制服。其间,民警李伟右侧面部被刺伤。
被害人方福新、张义阶、李珂、张建平被锐器戳刺胸部伤及肺等致失血性休克;被害人倪景荣被锐器戳刺颈部伤及血管、气管等致失血性休克;被害人徐维亚被锐器戳刺胸腹部伤及肺、肝脏等致失血性休克,上述六名被害人经抢救无效而相继死亡。被害人李伟外伤致面部遗留两处缝创,长度累计达9.9厘米,并伤及右侧腮腺;被害人王凌云外伤致躯干部遗留缝创,长度累计大于15厘米,右手食指与中指皮肤裂伤伴伸指肌腱断裂,李、王二人均构成轻伤。被害人吴钰骅外伤致右上胸部软组织裂创长为3厘米;被害人顾建明外伤致头皮裂创长为5.1厘米,吴、顾二人均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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