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拟规定个人不得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2008年10月24日 07:54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相关预测意见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地震主管部门
历时三年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昨日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标准获得提高。
这部法案原计划于今年6月底“上会”,因汶川“5·12”大地震而推迟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也因此对草案进行了大幅修改,修订草案由现行法律的七章四十八条,扩充为十章九十九条,涉及该法的框架结构和具体规定。
个人预测可直接报国务院
地震预测发布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对此修订草案确立政府统一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但这不意味着单位或者个人的发现就失去了报告渠道,对于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政府地震主管部门报告,还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主管部门报告。而观测到的宏观异常现象亦可以通过上述渠道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须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形成会商意见。
国务院抗震有权协调军队
草案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确定了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权限。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有权协调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的统一调度。
同时,对于震情和灾情的发布,要求归口管理和统一发布。(记者杨华云)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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