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山东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并确保90%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权”。
意见规定,山东省内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全年累计请事假或全年累计休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意见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邓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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