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日电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结了中国广播艺术团演员牛振华等5人,与昌平四合新村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纠纷案,驳回市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01年5月,昌平四合新村社区服务中心以牛振华等5名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为由,诉至昌平法院。昌平法院经审理,判决牛振华等5名业主给付昌平四合新村社区服务中心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牛振华等5名业主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2002年5月市一中院驳回牛振华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8月,牛振华等被告就此案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高院将该案函转市一中院再审。经审理,法院认为:牛振华等人在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牛振华等人以北京市昌平区四合新村社区服务中心无权收取费用为由,欠付物业管理费及电视收视费,于法无据,欠款应予给付。原终审判决处理正确,故再审予以维持。(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