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在今日出版的《人民日报》上撰文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从去年10月启动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
文章认为,应当从五个方面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首先,要在提高认识上进一步深化。一定要认识到,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重要举措;是宪法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在诉讼领域体现人民意志的好形式;是强化外部监督,实现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相结合,使检察机关做到公正执法的重要保障;是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进一步改变检察机关作风的重要举措;是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在全社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举措。同时,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要在加强领导和指导上进一步深化。前一段试点工作的实践已经证明,加强领导和指导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障,在继续深化试点工作中仍然要坚持这样做。一是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级试点院主要领导要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放到重要议事日程,负总责,亲自抓;各试点院要为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基本的保障;要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二是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具体的业务指导。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上级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三是检察机关要共同关心这项改革,关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检察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组成合力,攻坚克难,将试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第三,要在工作的规范化上进一步深化。一是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这是实现试点工作规范化的前提。要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的要求选好人民监督员;严格掌握监督案件的范围;要把试行《规定》中的要求,逐项落到实处。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各项规定和制度。三是要注意推动立法工作的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在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中是有原则要求的。要积极进行调查研究,紧紧抓住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机遇,争取把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相关法律,为这项制度的完善提供具体而有力的法律支撑。
第四,要在调查研究上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是一项改革,是一项创新,对试点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写出有分析、有措施的调研报告,为推进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参考。
第五,要在理论研究上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中涉及到的很多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探讨,寻求理论的支持。高检院和各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试点工作出现的理论问题加以归纳,列成专题,逐一研究,要认真组织包括科研教学单位专家、学者在内的各种有生力量,组成课题组,全力攻关,争取尽快拿出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