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河池地区原行署专员晏支华在处理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中玩忽职守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晏支华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7月17日,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81名矿工死亡。被告人晏支华当时作为河池地区行署专员、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在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晏支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晏支华于2001年7月27日获知“7·17”事故发生后,既未作深入了解,亦未对事故认真组织调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南丹县委、县政府原主要领导的虚假报告偏听偏信,对已发现的重大疑点没有足够重视,疏忽大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7月31日向其报告确有事故发生,并有多人失踪或死亡的情况下,晏支华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不正确履行行署专员的职责,既未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也没有亲自深入事故现场调查了解和立即采取积极的抢险措施。更为严重的是,同年8月1日,晏支华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领导汇报有关“7·17”事故调查情况时,仍隐瞒其已掌握的事故真实情况,延误了对“7·17”事故的处理,致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支华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鉴于晏支华确有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来源:新华网,记者蒋桂斌、王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