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胡志标的妻子林莹作出二审判决,由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11年改为4年。据了解,此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将一审判处胡志标本人的20年有期徒刑改为8年。至此,这宗持续四年之久的“爱多案”终于尘埃落定。
票据诈骗罪名不予认定
胡志标是原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1997年11月,“爱多”以2.1亿元天价购得中央电视台的5秒版广告,成为名噪一时的“标王”。1999年“爱多”与汕头国安、丰悦等四家公司签订41份购销合同,约定四家公司向爱多公司供应3亿多元的VCD零部件,但是“爱多”在收到大部分货物后,未能如期交付货款。在四家公司多次催要之后,据说胡志标开出了3.1亿元的空头支票,并以此再与这几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上述公司继续向“爱多”供货,国安公司、丰悦公司等为防被骗停止供货,继续追债。2003年6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胡志标犯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5万元。胡志标不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2月6日,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爱多”与汕头国安等签订的协议、合同存在明显证据瑕疵,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无法印证,且双方在整个过程的经济交往表现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胡志标具有诈骗原材料的主观故意,故票据诈骗罪(未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量刑偏重20年改判8年
至于胡志标的另外两宗罪挪用资金和虚报注册资本罪,省高院认定,胡志标用爱多的名义成立视频公司、音响公司、音像公司,均未取得爱多另外两个股东的同意,并且另两名股东也未在上述公司中占有股份。胡志标挪用“爱多”2200多万元为个人行为,至今尚欠130多万元,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同时胡志标作为视频公司和音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两家公司的注册资金均采用了转出转入进账后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省高院认为一审对胡志标挪用资金和虚报注册资本定罪正确,但量刑偏重,最后作出判决,判胡志标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7年,虚报注册资本罪2年,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元。
胡妻犯挪用资金罪改判4年
与此同时,“标王”的妻子林莹也因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等罪曾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20万元,林不服上诉。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林收受回扣款属实,但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林在收取回扣款后为代理商牟取利益。因此判定林商业受贿不成立。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林莹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陈治家林沛瑜)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