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0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今起宣布,从2005年1月15日起,中国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将统一调整为3%。
在今天公布的《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中,央行要求,金融机构须于2005年1月15日前将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到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准备金存款专用账户。
《规定》要求,在应交存的外汇存款范围中,包括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外汇业务负债项目与资产项目轧减后的贷方余额。凡轧减后为借方余额的,视同该应交存的负债项目余额为零。不得以某项借方余额抵减其他应交存的外汇负债项目余额。
美元、港币存款按原币种计算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其他币种的外汇存款折算成美元交存。各种货币之间的折算率按每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计算。
此外,《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每月15日前将准备金存款划至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账户。当月15日至下月14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余额与其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外汇存款准备金率。
如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准备金存款大于其当月应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当月15日前,将多余资金划到该金融机构账户。
此外,当金融机构出现严重支付困难申请动用外汇存款准备金,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分支行批准。
在其批准期限内,其交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应当扣除批准可动用的外汇存款准备金数额,计算公式为:
当月外汇准备金存款余额=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批准可动用的外汇存款准备金数额。